“律师”和尚?“律师”道士?

数年前,笔者在武汉青联开会时遇见了任宗权道长(全真派著名高功、武汉市道教协会副会长),他问我是何职业,我答曰:律师。任道长闻言后大惊:“方丈律师!不得了啊!失敬失敬!”。呵呵!任道长当时肯定反应不及,错把我当成了道教中的律师!

“律师”一词源于佛教,是指善解戒律者。《像法决疑经》说三师(律师、禅师、法师),谓善于审察判别持戒或犯戒的为律师。《涅槃经•金刚身品》:“如果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佛教戒律繁多,且存在宗派差异。因此,要熟悉佛家戒律,非要有专门人才不可。唐代道宣和尚(南山大师)开创东土佛教支派——律宗,依佛制筑戒坛为人授戒,撰述疏钞解释戒律,被后世尊为中国的律宗初祖。

道宣大师的三传弟子鉴真和尚,世人皆知,东渡日本,在日本古都奈良东大寺佛殿前筑坛传戒,弘扬戒律,成为日本律宗的开山祖师。

近代著名的佛门律师当属弘一法师。弘一法师俗名李叔同,他“是中国新文化运动的前驱,卓越的艺术家、教育家、思想家、革新家,是中国传统文化与佛教文化相结合的优秀代表”。法师初修净土,参访多处名山大寺后,深感律法不明,佛教难以发展,遂发奋钻研律学,以弘扬南山律宗为己任,遍考中外律丛,校正律藏,同时创办“南山律学院”,以延续律宗法脉。弘一大律师在律学上的成就,以及对中国佛教的影响,受到现代学者一致的肯定,被佛门弟子奉为律宗第十一世祖。

宋末元初,王重阳在陕西终南山开创全真教,这是中国道教的一个重要派别,与正一派一起延续至今。全真教主张儒释道三教合一,注重内丹修炼,以修真养性为正道,以识心见性、除情去欲、忍耻含垢、苦己利人为宗旨。全真教制定了严格的清规戒律,如《重阳立教十五论》、《教主重阳帝君责罚榜》、《长春真人规榜》、《长春真人垂训文》等。戒律之外又有清规,合称“清规戒律”。戒律为警戒于事前的行为准则,清规则是对犯律道士的惩处条例。依照《全真清规》,可按道士所犯过失的轻重,分别处以跪香、催单(劝离)、革出(逐出)、杖革(杖责逐出)以及火化(处死)等处罚,北京白云观在1946年就出现过火烧方丈一案,震惊朝野。

全真七子之一的长春子邱处机成就最高,开创龙门支派。其弟子赵道坚因辅佐邱祖有功,“于大元至元庚辰十七年(1280)正月望日授初真戒;如法行持,传授中极;妙德无漏,遂传心印天仙大戒。修持凡有三十年,功圆行满”。赵道坚被尊为第一代全真派律师。

明末清初全真派第七代传戒律师王常月,将《初真戒》《中极戒》《天仙大戒》合称“三堂大戒”,在北京白云观中公开开坛传戒,授弟子千余人,遂使全真传戒制度闻名大江南北,沉寂四百年的龙门派出现了空前的蓬勃发展景象,史称“龙门中兴”。

北京白云观作为全真龙门派的祖庭,至今传戒十多次,目前已传至二十五代。只有授过三坛大戒的道士才能成为律师,武昌长春观的吴诚真大师是中国第一位女方丈,曾授过三坛大戒,堪称律师。

在我国古代是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的,略近似的只有“讼师”。“讼师”与“律师”虽一字之隔,但其中的差距仿佛猎豹与海豹。古代打官司要先递状子、陈述案情,一些文人借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便出现了刀笔先生”、“讼师”、“状师”等称号。中国文化讲究“息讼”,所以国人至今仍以不进医院和法院的门为人生最大的幸福。因此,“讼师”实际上是一贱业,属于下九流,不可能由之形成职业法律家阶层。

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在1906年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其中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律师可以写状呈堂;上堂辩护;堂询原告和证人;代被告辩护,引申案例辩论,这是中国最早对律师制度的认可。“律师”一词,应属意译。中国民法抄日本,“民法”这两字就来源于日文。据说当年中国学者也曾考虑过用日文(日文中的律师是“弁護士”这三汉字),但至于为何最终没有采用已难以考证。也许有人会问为何叫“律师”而不叫“法师”呢?道理很简单,中国大地上有五大宗教,“法师”多得数不胜数,为避免产生歧义,故最终使用了“律师”这一实际上早就存在的词汇,但赋予了更新的含义。随着时代的日新月异,除了极少数的宗教人士,已几乎没有几个人还能说清“律师”一词的前世今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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