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不同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区别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
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

区别:从法条上可以看出来,三种形式之间,
1、在组织形式上合伙律所要有合伙协议,普通合伙要有三人以上,特殊合伙要有二十人以上,而个人律所只要求一个人,国家律所则是二人以上。
2、出资也不一样,分别是普通30以上,特殊1000万以上,个人十万以上,国家则无要求。
3、对设立人的要求不一样,普通和特殊合伙只要求三年执业经历,个人是五年,国家无要求。
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
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
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4、 承担责任不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律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国家律所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法: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