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问题说的大概是:既然事实就是事实,律师能多大程度影响整个案件?这个问题很大,我试着从一个很小的侧面回答。
美国民事诉讼中有一类答辩方式,叫做"Rule 12(b)(6) Motion", 这个名字来源于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第12(b)(6)条规定: 被告可主张原告的起诉状“没有提出法律能给予救济的事由”(failure to state a claim upon which relief can be granted),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这个表述有很多法律行话黑话,诸如“救济”之类的,其实用大白话解释起来很简单:就算原告起诉状里面说的事实都对,法律也不管这事。当法官审查这类"Rule 12(b)(6) Motion"时,会假定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全部成立,假定被告并没有对任何事实问题有争议,仅仅考虑在这一事实下的法律问题。当然,如果法官没有在这一阶段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也可以随后举证反驳起诉状中涉及的事实问题。
举个例子:假设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对于高中成绩和标准化入学考试成绩完全相同的亚裔和白人学生而言,后者得到某大学录取的概率要显著高于前者。我在起诉状中提到了这一事实,并状告学校在录取时存在种族歧视行为。
假设被告律师提出了上面提到的"Rule 12(b)(6) Motion",这就像是在说:“没错,我们现在就暂且假设你说的都对,有数据表明同样成绩的亚裔学生被这所学校录取的概率更低。但我不认为这属于法律上的种族歧视,因为成绩不是录取的唯一标准,学校有权综合考虑其他的各类课外活动作为依据。”
诉讼进行到这个阶段,法官并不会让双方列数据或者传唤证人作证,因为事实问题并没有争议。法官可能会让双方进一步提交答辩状或者进行庭上辩论,阐述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原则在本案中如何应用,考虑上述事实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歧视。
在这个虚构的例子中,影响案件的不是事实,而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那么律师对于相关法规和判例的解读自然会影响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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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也可能存在双方对事实认定没有争议,但对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譬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能双方都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对约定的利率也没有争议,但对于法律是否保护这一借贷关系中的利息存在不同主张。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可能被告同样认可发生了原告主张的侵权事由,但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不能再要求赔偿。
简言之,一个法律问题,既有事实认定问题,也有适用法律的问题,即使前者无可辩驳,后者依然有发挥空间。